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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经营人,充值卡还能继续消费吗?

信息来源: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:2018-07-17 字号:[ ]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
点题人:县城居民袁先生

点题内容:之前办理游泳卡的游泳馆变更经营人,充值卡无法继续消费怎么办?

首问负责记者:姚陈 张凯

这两天,县城居民袁先生带孩子去了之前办过预付卡的一家游泳馆游泳。然而当袁先生拿出卡时,工作人员却表示这张卡已经无法消费。因为早在2017年2月份,游泳馆的经营人就已经更换。

袁先生告诉记者,这张卡是他2016年8月份办的,充值了500元,可消费13次。目前为止,他才消费过3次。没想到再次来消费时却被告知,这家游泳馆早在去年初就已经易主。而且,让袁先生郁闷的是,在这么长的时间里,他并没有接到原游泳馆的任何通知。随后,袁先生联系了原游泳馆的负责人,负责人表示,在停止营业之前,他们在馆内张贴过通告,80%的会员已经对充值卡进行了更换。袁先生现在无法使用充值卡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。对于这个说法,袁先生表示难以接受,“我来办卡时留了我的个人通讯信息,通告的这段时间之内我没来消费,并不知情要更换卡。作为商家有义务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来提醒我换卡。” 袁先生认为,原游泳馆负责人的行为已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于是,他向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。

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施建霞介绍,2017年7月1日起,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正式施行,其中对预付卡消费有了详细规定。其中第28条规定:“经营者停业、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,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。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,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,视为欺诈行为。”

第28条还规定:“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,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。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。未消费的,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;已经消费的,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,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。”

此外,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27条还对预付卡的充值金额作出新的规定。“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(含其他预收款凭证)的,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,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。其中,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,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。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。”

施建霞提醒消费者,充值消费卡一定要谨慎。尽量选择信誉好、经营时间长、本地人经营的商户充值。少充值、勤消费,一旦发现消费异常,要第一时间向消协投诉,减少自己的损失。目前,经过县消协调解,双方已达成和解,现在的游泳馆负责人愿意给袁先生提供5张游泳券作为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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